第一类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下列六类项目: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项目;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项目;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项目;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项目;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项目。
第二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核、审批、核准、批准、注册、认证等下列七类项目: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进行审批的项目;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项目;
3.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项目;
4.有关人口户籍的审批项目;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待遇的审批项目;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项目;
7.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遵循原则,分别处理。各部门在全面清理,列出所有审批项目目录和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的基础上,逐项认真研究,根据清理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以及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然后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