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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类 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下列六类项目: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项目;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项目;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项目;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项目;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项目。
  第二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核、审批、核准、批准、注册、认证等下列七类项目: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进行审批的项目;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项目;
  3.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项目;
  4.有关人口户籍的审批项目;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待遇的审批项目;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项目;
  7.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遵循原则,分别处理。各部门在全面清理,列出所有审批项目目录和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的基础上,逐项认真研究,根据清理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以及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然后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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