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中有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设残疾人专用道。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屏政办发〔2008〕101号),切实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建立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4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健全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规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20分)
1.参与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平台建设工作。(4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4分)
3.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4分)
4.“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4分)
5.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