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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整改决定或提出检查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确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条 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的工作人员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决定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收到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的人员或单位的申诉,应当进行复议、复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救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复议办公地点、行政复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难予或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口头方式受理并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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