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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不属于本机关、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八条 对信访举报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九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负责调查的机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机关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能协助而拒不协助的,负责调查的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调查的机关应当将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处理后,负责调查处理的机关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负责调查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靠群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年度考核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检查按《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情况;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种制度制定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内容;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情况的调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更新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八)上级政府交办检查的内容;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联合组织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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