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第二条 审查主体: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单位为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复核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第四条 审查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及信息员必须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及县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相关样表附后)。
  第六条 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填写《屏边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附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将《屏边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及所公开信息送本单位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相关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高密低定”、“低密高定”、“无密乱定”和“漏定”,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与定密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专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进行整理,制定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样表附后),报经单位审核、修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写《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 表》(样表附后),对单位本年度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登记备案。
  (三)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表》、《屏边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和所公开的信息必须送本单位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泄密案件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依纪及时正确地查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网上、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停止公开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