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
2.会同县政府网管中心完善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3.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四)县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因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查处。其职责是:
1.对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行指导和管理;
2.依法确定所辖地各机关单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全省编制的统一培训教材,会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网管中心、县保密局对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县政府网管中心、县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建设;
3.会同县政府网管中心、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其职权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指导、协调。其职责是:
1.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州、县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情况;
2.对各乡镇、各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指导、协调;
3.对各乡镇、各部门举行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进行指导、协调;
4.指导各新闻媒体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平台数据库中的信息;
5.在县政府办公室的协调下,会同县政府网管中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站同主流新闻媒体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涉及全县重大需要协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保障
(一)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条块接合的政务公开领导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政府网管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
(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指导。
第三条 经费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制度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公开时限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协调制度、保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监督保障
(一)县政府网管中心和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政府信息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保密局对政府信息保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政府信息保密的事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其提出的有关政府信息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