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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对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将会给政治、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等产生重大危害的,应当及时公开。
  要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的12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网管中心。
  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政府信息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申请人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机制,客观、全面、真实地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数据以条为单位。统计数据包括总数据和分类数据:
  (一)总数据中包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据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据;
  (二)分类数据为总数据中各类政府信息所占的比例。例如:在总数据中机构职能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规范性文件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便民服务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工作动态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其他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等。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12月5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网管中心,由县政府网管中心综合后报州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促进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推进,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以及县监察局、县保密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政府网管中心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1.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
  2.组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做好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用培训;
  3.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保密局做好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乡镇、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技术支持;
  5.在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会同县监察局完善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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