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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和与当事人联系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里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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