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屏政办发〔200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屏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省、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科(股)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各单位、各部门应保证制度、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重点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