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省厅采用上报,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5分、1分。
(五)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的加10分。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
(六)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10分,综合加5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8分、4分。
(七)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20分,综合加1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15分、8分。
(八)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40分,综合加20分。
第五条 省厅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月通报。
第六条 省辖市司法局年度信息总得分包括:本级机关得分、直报点得分和非直报点平均得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对信息直报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县、市、区司法局直报点实行年度总得分末5位淘汰制,所缺名额征求相关市司法局意见后填补。
第八条 省厅对信息工作按下列四类范围实行年度考核:
(一)省辖市司法局;
(二)省厅直报点;
(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四)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九条 省厅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一)省辖市司法局总得分前5名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二)县、市、区司法局直报点得分前10名的单位,监狱、劳教所直报点得分前3名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三)厅机关得分前4名的部门和单位为先进单位;
(四)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不参加上述单位评比。
第十条 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和厅机关推荐人选,省厅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