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保险公司要与经营区域的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群众参保、保费积累、保险理赔以及赔付水平等情况及分析结果。
六、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组织。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县的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支持,筹措必要经费,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市场运营。各保险公司要针对市场需求开发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按照市场规则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实行理赔信息公开,及时履行保险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独立核算。各保险公司要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代理机构对计划生育保险相关资金也要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四)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各项费用不高于30%,保持保本微利。资金节余要用于帮扶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要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保证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
七、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市人口计生委和上海保监局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市的计划生育保险政策,择优遴选保险公司,推动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统颁条款的设计开发,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监管。
(二)开展宣传培训,引导群众投保。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的作用,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宣传培训,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引导计划生育群众投保,提高计划生育保险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覆盖率。
(三)加强监督评估,促进良性循环。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运用计划生育保险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对本区、县的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保险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各保险公司定期报送的计划生育保险统计报表、定期听取实施机构关于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以及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推动计划生育保险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