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质服务。参与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树立良好信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稳步推进。全市试点工作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逐步丰富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四、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投保对象和实施机构
(一)保险产品
首批推出独生子女保险计划(见附件)。该计划保费为60元,保险期限为1年,包括独生子女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平稳推进的基础上,以计划生育群众需求为导向,开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新产品,逐步实现长期保险与短期保险相结合、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交叉,不断拓展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服务水平。
(二)投保对象
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投保对象的资格在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投放市场时一并明确。投保对象办理计划生育保险手续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首批推出的独生子女保险计划,以自愿投保为原则,每对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购买1份。
(三)实施机构
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本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确定代理机构,拟定推广运作方案、培训计划等各项工作。实施机构应当在全市各镇(乡)、街道设立至少1个服务点(可设在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并向社会和投保人公布各服务点的地址、电话、服务时间等。
五、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条件要求
(一)服务能力强。保险公司要拥有经验丰富的保险专业人员,设有规范的基层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能够提供长期、全面、便捷优质的人身保障服务。
(二)社会信誉好。保险公司要具有开展公益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的经验,并已树立良好信誉。
(三)开发独立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根据计划生育保险保障要求高、运行成本低的特点,开发针对性强、价格低、简洁易懂、独立的保险产品,简化和规范承保和理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