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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8〕4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为重,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适应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发展步伐,适应人口计生事业、保险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形势,针对群众需求开发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探索适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点的计划生育保险运作机制,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三、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保险是政策性、公益性保险。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让利于民。计划生育保险要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为重,坚持保本微利运营,最大程度地让群众受益。

  (二)公开公正。计划生育保险产品实行全市统颁条款,统一发布产品信息,统一承保和理赔程序,统一责任范围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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