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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沪人口委〔2008〕5号)


长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长宁区居民×××非婚生育一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的请示》(长人计生委〔200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30号)以及《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中有关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的处理意见》(沪人口委〔2004〕75 号)规定的精神,中国公民在本市户籍注销期间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当事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仍未申报本市户籍的,由当事人注销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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