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计生协〔2008〕9号)
各区、县计划生育协会:
为认真落实市人口计生委、上海保监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沪人口委〔2008〕41号)精神,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上海保监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沪人口委〔2008〕41号)要求,结合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独生子女保险计划是面向全市范围推出的第一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主要是通过低投入获得高保障,切实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的特点
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的承保对象为出生满30日~16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计划保费为60元,保险期限为1年,包括独生子女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其保险最高保障超过6万元(详见宣传单)。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各项工作的落实与实施,指导各区、县开展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工作,协调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及专业培训,督促检查代理机构的资金运作与管理。
各区、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本地区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宣传培训,协同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等服务机构的作用,设立保险受理服务点,向社会和投保人公布服务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及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