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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通知


  2、《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略)

  联系人:市人口计生委 曹莉

  电话:23116252 传真:23116253

  E-mail:lcao@rkw.shanghai.gov.cn

  地址:200003,大沽路100号2112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

  1、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场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凸现公益服务;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统筹辖区内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创建。

  2、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探索构建“1+x+y”(社区中心服务点+分中心服务点(如社区幼儿园)+居(村)委员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体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优生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

  3、创建单位要以项目化形式推进创建工作,并积极探索“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可持续发展。

  4、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把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为创建单位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

  二、社区中心服务点建设要求

  (一)设施要求

  1、社区中心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应选在居民较集中、交通便利的位置,有固定场所,远离各种污染源,且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和安静。

  2、服务点内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紧急疏散通道,配有消防等相关安全防范设施。布置要美观,气氛宁静,通风采光好,有对外宣传的专用标志牌,并能营造优生优育科学育儿宣传氛围。

  3、服务点应保证一定面积的房间作为专门的儿童活动室,尽量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等基本用房,可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可以增设婴儿哺乳室、孕妇活动室等。

  4、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包括电脑、传真机、电话、电教设备、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书籍;适用于0-3岁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的桌椅、教学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更换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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