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一轮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通知
(沪人口委办[2008]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2006年,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沪人口委办〔2006〕32号),各区县组织街镇按照《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示范点基本标准》要求,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的宣传优势和网络优势,立足社区,深入家庭,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科学育儿公益指导服务,受到家庭的广泛欢迎,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社区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在第一批创建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新一轮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
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参与创建,创建应反映街道(镇、乡)在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方面的整体工作,真正体现政府推动的要求。
二、创建标准
根据第一批示范单位的创建实践,以及专家、基层工作者的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完善了创建标准,制定了《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新一轮创建单位要按照新的标准开展创建;第一批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对照新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照创建标准,填写《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
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通过评议的单位,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与其签订创建协议。
四、验收评估
市人口计生委将于2008年6月-12月,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授牌。同时,对第一批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将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
1、《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