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所在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认真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质量与水平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以及相关部门要在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清查2000年以来本区、县再生育审批以及对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集体研究,依法办事,维护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者,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于生育第二个子女以及二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实际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必要时,应会同人事、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核定。对户口不在本市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函商其户口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认真执行对违法生育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和社会制约措施。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