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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人口委[2008]14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委、文广局、人事局、工商分局、体育局、青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根据《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1.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在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对象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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