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沪人口委办〔2011〕4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48号,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市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由上海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上海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牵头。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区县各乡镇、街道的创建活动。
二、基本原则
1.结合实际,体现特色。在创建活动中,各乡镇、街道要紧密结合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在全面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指标的基础上,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形成亮点。
2.综合评审,优中选优。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在评审和推荐候选名单时,要严格对照《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以下简称《全国示范标准》),综合考查评审,统筹兼顾,优中选优,切实把能够代表上海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的乡镇、街道推荐上去。
3.以点带面,整体提升。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创建活动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对区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广泛发动。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广泛发动各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2.对照标准,促进落实。要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通知要求,对照《全国示范标准》,切实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各项任务和标准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