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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行业各单位可接受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委托,承担与本单位主要业务职能相对应的志愿服务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专业(行业)类别成立相应的志愿者分队,每支志愿者分队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志愿者分队的名称一般以区(县)名称+专业(行业)名称、或志愿服务活动地点的名称来命名。志愿者分队实行自主化、民主化管理,其内部结构和主要负责人由志愿者集体经过民主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成立的各支志愿者分队,按照专业(行业)类别,分别归属于各志愿者支队,接受志愿者支队的日常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行业重点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面向市民群众的大型主题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需要招募志愿者的,须事先编写招募计划书,并至少提前1个月报市局文明办审核,市局文明委审批。招募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募理由、招募时间、招募数量、招募要求、招募范围、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审批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公开招募信息。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需要招募志愿者的,由发起部门事先编写招募计划书,经本单位文明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公开招募信息。招募计划书同时报市局文明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个人、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在招募计划外主动向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志愿服务申请的,由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市局文明办审批。如涉及境外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的,由市局文明办审核,市局文明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志愿者享有《条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活动、志愿者培训和志愿者保障工作须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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