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志愿者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认真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适应上海绿化市容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激发社会活力,拓展互动平台的重要载体,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创新和发展。为了使志愿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根据《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志愿者工作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工作原则,依法登记、统一领导、条线组建、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有关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第六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志愿者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统一领导,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办)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协调,依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相关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类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工作。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上海市绿化市容志愿者总队”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上海市绿化市容志愿者总队”设总队长一名,由市局文明办主任兼任。
第八条 “上海市绿化市容志愿者总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行业)类别成立相应的志愿者支队,志愿者支队的名称一般以专业(行业)名称命名,各志愿者支队开展活动时应统一使用“上海市绿化市容志愿者总队(XX专业支队)”的名称(如“上海市绿化市容志愿者总队(城管执法支队)”),志愿者支队领导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