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新申报的文明行业,必须获得“规范服务达标先进行业”的称号。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市文明委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文明单位包括市级文明单位和局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系统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遵照《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的具体要求,各创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职能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六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属于本市绿化市容行业范畴、但党政隶属关系不属于本市绿化市容系统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属的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初审后,择优上报市局文明办。
事业单位下属的分站、分队及单位的内设部门原则上不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