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的准备工作
自2008年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尽快做好“三统一”的有关基础工作。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按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登记号。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县政府法制调纠办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取得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县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以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作好准备。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县政府法制调纠办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并按照
《规定》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该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审查申请办理制度
县政府法制调纠办要继续认真执行《湖南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