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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
  (三)清理方法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县政府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报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审核,经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清理。
  (四)组织实施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调纠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调纠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办公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县人民政府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县政府法制调纠办,由县政府法制调纠办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制定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事先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于发布前报经县政府批准的事项,作出界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起草单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要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按照《规定》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起草单位、公文办理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流程、衔接方式及失职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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