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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政发[200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有关单位:
  我县定点屠宰工作在历届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各方的努力现正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明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来,由于个别乡镇对定点屠宰工作放松了管理,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定点屠宰工作,确保全县定点屠宰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生猪屠宰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新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由分管财贸的领导牵头负主责,相关领导配合,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税费征缴和稽查队伍,抓好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现有定点屠宰场的监管
  1、各乡镇对现有的定点屠宰场要按国务院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县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运作行为,禁止以包代管,确保定点屠宰良好秩序。
  2、县商务局(县定点屠宰办)要组织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定点屠宰场的执法监管,发现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切实加强各定点屠宰场的检疫检验工作。近年来人畜共患的疫病呈上升趋势,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驻场动物检疫员必须24小时驻场检疫,查验进场生猪免疫标识,禁止无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检疫员要对生猪屠宰的全过程进行同步检疫,严把生猪进场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关,做到进场必检,出场必验。驻场检疫人员对从定点屠宰场出场的生猪产品质量负责。
  四、切实加强税费征管,维护国家利益的完整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湘价消(2002)324号和江价消(2003)第10号文件规定的税费标准,据实逐头、足额征缴,禁止任何形式的税费减免。
  2、根据我县实际,为节约征收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全县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对生猪屠宰相关税费实行“统一征收,分项付票,逐月分流”的方式统收统分,禁止任何单位单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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