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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八章 住院费用报帐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参合人住院的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进行结算;需由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人直接结算。
  (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出院的参合人住院医药费用,按要求汇总填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由乡合管站初审,再到县合管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三)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送审的医药费用,在办理审核结算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剔除的医药费用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在县外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在非本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有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理,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才可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凡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亲友、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办除停止支付其合作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罚款外,由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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