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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会诊费、营养费、配眼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等;
  (三)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及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四)各种美容、残疾矫形、口腔正畸、镶配齿、人工器官置换、健美、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介入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中药煎药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费用。
  (五)纠纷械斗、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事故及其它有责任方引起的治疗费用;
  (七)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先由申请医院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由县合管办会同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由县合管办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制订和公布本单位落实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参合人提供高疗效、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合人住院时凭身份证明及《合作医疗证》确认其资格。医院应对病员或家属如实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并发放相应宣传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对参合人员的自费药品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20%以内,凡自费药品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县合管办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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