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
(三)属于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门诊补助:参合人每年每人享受6元的门诊费用用于建立门诊家庭账户,门诊家庭帐户费用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负。
第二十二条 大病住院补助:是指对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费用扣除自费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起付线后,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助。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省市级的医院1000元。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乡镇(中心)卫生院55%、县级医院40%,省市级医院30%。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25%。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200元,难产每人限额补助300元,剖宫产每人限额补助500元。
(四)经县妇女病普查中心免费检查需要CZF聚焦超声治疗的,每人限额补助90元;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人限额补助50元。
(五)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用药的报销范围: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执行,《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6%的比例用于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每年每人的累计住院补助(包括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费)最高限额为1.5万元。因患大病超过住院补助最高限额,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县合管委提出二次补助申请,县合管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经集体研究,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补助办法:合作医疗补助实行“即付即补”的原则,即参合农民在本县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凭本户《合作医疗证》、就诊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得到及时的补偿。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与自费药品范围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