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标准,以户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等)应全部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居)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运行周期,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当年中途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三条 县、乡合管办(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门诊家庭账户、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中央和省里规定的比例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十五条 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基金专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六条 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0-12月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参合农民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当年全县农村持证的特困户、五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困难残疾人,当年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残联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县直单位、个人及社会力量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农民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企业大户和能人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资金筹集和参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乡镇、村负责落实,在农民自愿原则下,力争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保证做到户不漏人。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条 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住院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按照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享受大病(指需住院治疗的疾病)住院医疗补助待遇和门诊医药费补助待遇,参合人员一旦停止缴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