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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合作医疗采取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家庭账户为辅,低水平、广覆盖的形式进行,重点解决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助问题。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发改、审计、广电、农业、扶贫、教育、药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合作医疗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负总责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在县合管委、县合管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 成立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及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合管站不应少于4人,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站长,卫生院长兼任副站长,配备一名专职审核员(作为县合管办派出人员),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财政所干部),在乡镇政府办公。由县合管办委托乡(镇)合管站行使合作医疗的相应业务,乡(镇)合管站专职审核员专门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工作。县合管办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乡合管站专职审核员经费、乡合管站办公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九条 村级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和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第十条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和农业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十一条 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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