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政发[2006]24号)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
为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县全面顺利推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作医疗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民自愿参加,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