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政发〔200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县烤烟生产的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8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稳定烟叶税包干体制。全县继续按300万元税收基数包干到乡镇。以2007年收购任务(78000担)为基数,2007年收购价格为基价,收购基数基价税收超收实行县乡3:7分成(大圩、小圩、清塘、界牌全留乡镇),收购基数内提价部分的税收及收购价外10%的烟叶税全部用作对烟叶生产的投入,由县财政掌握调剂使用。超收购基数部分的烟叶税全额返回乡镇。达不到收购基数的按所欠任务的比例扣减乡镇超收分成。
2、烟用物资每亩按370元实行套餐供应,烟农按120元/亩预交生产成本费,其余250元由烟农打欠条,待收购结束后从产后补贴中扣缴。套餐供应物资(包括烟苗、肥料、农药)由当地烟草站逐段供应到农户。
3、县财政按每担烟叶20元的标准投入烤烟生产,用于生产、收购管理服务方面的投入、村干部担奖、烟技员报酬、大户奖励和县烟办、烟基办经费补助及烟叶生产的其他补助等。
4、烟农实行土壤改良(包括稻草还田、绿肥压青、深耕、增施有机肥等项目),实行覆盖栽培(包括地膜覆盖、稻草覆盖),经烟草部门验收合格,每亩由烟草部门补助40元。
5、烟农交售烟叶,县烟草部门按省、市烟草部门确定的标准兑现生产补贴。
6、烟农新建密集型烤房,按烟田基本建设规定的标准,由烟草部门给予补助,5座以下每座补2.1万元,5座至9座的烤房群每座补2.3万元,10座以上的烤房群每座补3万元。
7、对种烟大户实行奖励:
①对异地(跨乡镇,以下同)承包土地种烟20亩以上50亩以下,有密集型烤房1座以上,每亩交烟2.5担以上的,由县乡财政每担奖励30元(县财政和引进乡镇各负担50%)。
②异地承包土地种烟50亩以上,兴建密集型烤房2座以上,每亩交烟2.5担以上,由县乡财政每担奖励50元(县财政和引进乡镇各负担50%)。
③在本村和本乡跨村承包土地种烟50亩以上,兴建密集型烤房2座以上,每亩交烟2.5担以上,由县乡财政每担奖励40元(县乡财政各半)。
8、对签订合同的种烟户生产期间受到自然灾害(风灾、洪灾、冰雹)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市里的灾害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9、烟农购置起垄机的,由县农机部门定点供应,享受省政府的农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