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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摸实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要强化目标管理,将工作细化量化,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严格奖罚兑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省、市、县委的有关规定。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全面落实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管钱、管物、管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三、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政府办主任离江华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出县(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县长批准。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机关新风。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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