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室签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主任审核,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县政府办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紧急事项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性事项,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政府办主任把关,报分管副县长审核,送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的文件,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向上级政府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可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督查督办制度
四十八、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等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既是县政府工作的决策人,又是抓督查的带头人、牵头人和决策的落实人。县政府办和县政府督查室抓好日常性督查督办工作。
四十九、督查范围和内容:上级政府和县政府重要文件、重要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十、县政府督办查办工作统一归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一位副主任分管。重大工作的督办查办由县政府领导挂帅。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县政府督查室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就督办查办的事项立项落实至承办单位,不代办、不包办。凡列入督办查办的事项,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