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政发〔200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6号)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8]8号)精神,组织好第二次全县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县编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质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县监察局负责协调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