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政策支持。
对教育、广播电视、卫生、等恢复重建,由相关单位分别按现有管理渠道向上争取资金解决。
(八)工业生产。
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受灾严重、损失巨大的个别企业个案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省、市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财政、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
(二)完善规划,突出重点。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多方筹资,尽快拨付。要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中央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对灾后重建所需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加快赔付结案进度,使受灾企业、受灾群众尽快拿到保险赔款。财政在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根据灾情和地方财力,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款项要及时下达。
(四)保障物资,确保供应。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设备,交通部门要对救灾物资调运给予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与援助。
(五)保证质量,用好资金。恢复重建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审计机构要抽调人员,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