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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亲友、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办除停止支付其合作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罚款外,由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领导责任。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帐内的;
  (二)弄虚作假,造假病历、开假处方、假收据或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特殊检查,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乱开处方、乱开医嘱、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及医务人员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入院治疗、增加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记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资金支出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有下列违规行为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终止该户当年合作医疗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开处方购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药剂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就诊或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合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江政发[2006]24号文件和江政办发[2006]79号文件自行废除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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