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制订和公布本单位落实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参合人提供高疗效、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合人住院时凭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及《合作医疗证》确认其资格。医院应对病员或家属如实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并发放相应宣传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的使用实行告知认可制度,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对参合人员的自费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省市级20%、县级15%、乡镇级5%以内,凡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县合管办不予补偿。
第十一章 住院费用报帐结算
第四十五条 参合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参合人住院的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进行结算;需由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人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的24日前将上月出院的参合人住院医药费用,按要求汇总填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由乡合管站初审,再到县合管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三)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送审的医药费用,在办理审核结算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剔除的医药费用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参合人在县外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在非本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有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理,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才可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凡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