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补偿办法
(一)补助办法:合作医疗补助县内实行“即付即补”的原则;县外住院实行先垫付,后报账制度。
(二)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由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对住院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金额。
(三)在本县以外医疗机构(含定点或非定点)住院治疗,住院补偿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标准将应补偿的金额支付给农民。 住院补偿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合管站报县合管办审核,再由乡镇合管站按规定标准将应补助的金额在2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农民。
第三十七条 狂犬疫苗注射、药店购药、村卫生室治疗、妇女病普查CZF治疗等补偿按门诊补偿程序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再与合管办(站)结算。
第九章 除外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与自费药品范围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救护车、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会诊费、营养费、配眼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等;
(三)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及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四)各种美容、残疾矫形、口腔正畸、镶配齿、人工器官置换、健美、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介入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中药煎药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费用;
(五)纠纷械斗、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事故、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有责任方引起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先由申请医院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由县合管办会同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先与县合管办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再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