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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7、门诊体外碎石治疗每人每年补偿200元,门诊肾透析治疗者每人每次补偿150元。
  8、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不扣除起付线补偿,补偿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再给予50%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门诊补助:参合人每年每人享受6元的门诊费用用于建立门诊家庭账户,门诊家庭帐户费用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负。
  第三十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对患恶性肿瘤(癌症)、尿毒症、高血压中风、肺心病、风心病(心功能三级)、慢性支气管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病、肝硬化、癫痫、精神分裂症等14个病种的参合人实行门诊分两类限额补助:
  (一)每季按乡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发票额(附处方)70%的比例给予限额补偿。具体病种的限额补助为:
  1、一类病种:恶性肿瘤(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每月补助200元,每次补偿最高不超过600元。
  2、二类病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中风、肺心病、风心病(心功能三级)、慢性支气管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每月补助100元,每次补偿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享受特殊病种补偿的参合人员如住院治疗,按住院补偿规定计算补偿,但住院期间(所包含的月份)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第三十四条 核磁共振、电子计算机断层摄影(CT)、彩超、冠脉造影、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动态心电图及单项检查、治疗、材料费用超过150元的项目,将费用的70%纳入补偿范围计算。

第八章 补助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经办材料
  (一)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本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凭“两证”按有关规定直接补偿其门诊医药费用。
  (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特殊病种(慢性病)进行治疗后,应在每季度末月的20-30日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当地合管办颁发的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卡、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等材料,到乡镇合管站办理补偿手续。规定按季度结算和支付补偿金。
  (三)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县内即付即补;县外应在出院后携带新农合证、住院发票、出院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合管办(站)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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