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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1、本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其级别确定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心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5%(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补偿标准按中心卫生院规定执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60%。本市范围外按定点和非定点设定: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60%。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600元,补偿比例为40%。同一人年内多次在同级别医院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多次并且不在同级别住院治疗的分次计算起付线,其累计起付线不超过其所属医院最高级别的一次起付线。跨年度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其补偿标准执行当时补偿政策。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将可报销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减去自费费用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计算补偿额。
  2、住院补偿封顶线:年内最高补偿封顶线为4.0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四)其它补偿
  1、将参合农民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按每人次100元补偿(一年只享受一次);因抢救治疗输血的血费按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计算。
  2、经县妇女病普查普治中心免费检查后需要做CZF(聚焦超声)治疗的,每人每年补偿100元。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属于平产的给予定额补偿300元,其中难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属于“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的孕产妇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3、意外伤害(有除外责任的除外)纳入大病统筹住院补偿,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补偿比例县内医疗机构统一按50%计算,县外统一按40%计算。
  4、对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因病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需要商业医保赔付和新农合补偿时,可由住院的参合农民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医保机构履行赔付手续。然后,再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凭着商业医保机构注明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按规定对参合农民进行新农合补偿。
  5、参合农民患病急诊,并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其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其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列入补偿范围,补偿金额按该检查医院级别相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
  6、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以及需严格掌握并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试行)》(湘卫合医发 [2006]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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