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参合人员出院需要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0天。
第七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体现公平、公正,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效能。
第三十条 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具体分为三部分,即风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从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按年度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2%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的管理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06]23号)执行。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资金的85%、农民参合自缴基金按40%部分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按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资金的15%纳入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部分特殊病种(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符合省新农合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范围。
(三)家庭账户。农民参合自缴费用的60%(即每人每年6元)为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其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家庭账户积累基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资金。
第三十一条 基金补偿
(一)补偿模式:全县原则上实行“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其他补偿”的模式。
(二)补偿设置: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补偿的设置,原则上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级别确定。全县已定级的医疗机构按所定的级别确定,没有定级的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具体划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厂矿职工医院 (含改制的)、县妇幼保健院;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妇幼保健院,市、县区中医院,市、县区中西结合医院,市、县区非营利性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上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根据我县的实际,将一级医疗机构的中心卫生院、县第一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补偿标准进行单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