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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八条 当年全县农村持证的五保户、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困难残疾人,当年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残联承担。
  第十九条 鼓励县直单位、个人及社会力量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农民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企业大户和能人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资金筹集和参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乡镇、村负责落实,在农民自愿原则下,力争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保证做到户不漏人。所筹基金以乡、镇(场)为单位及时上解县财政基金账户。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二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药店、药房):由医疗机构、药店、药房提出申请,经县合管办和县卫生局审查行文授牌。
  第二十三条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永州市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湘中医肿瘤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桂林一八一医院、永州市妇幼保健院、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长沙南湖医院、界首骨科医院。
  第二十四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合管办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局定期不定期地对县合管办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不定期的审核稽查,对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虚报和假报住院医疗费用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办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除外责任等。如发生补助错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就诊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有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住院的权利,不需到县乡合管办(站)办理住院手续;在外地经商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参合农民,因病情紧急、危重(包括分娩)必须住院,原则上在病发地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参合所在县合管办(站),否则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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