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及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合管站不应少于4人,由一名副乡镇场长兼任站长,卫生院长、专职审核员(县合管办派出人员)、一名财政所干部(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乡镇政府办公。由县合管办委托乡镇场合管站行使合作医疗的相应业务,乡镇场合管站专职审核员专门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条 村级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和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十二条 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标准,以户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等)应全部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居)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运行周期,一年为一周期,启动后原则上当年中途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四条 县、乡合管办(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门诊家庭账户、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中央和省里规定的比例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
第十六条 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基金专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为每年的7-12月份,12月2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参合农民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