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县全面顺利开展,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二十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农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作医疗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民自愿参加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合作医疗采取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家庭账户为辅,低水平、广覆盖的形式进行,重点解决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助问题。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提出对本实施办法的补充、修改建议,批准后按补充、修改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发改、审计、广电、农业、扶贫、教育、药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合作医疗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由乡镇场长负总责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在县合管委、县合管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