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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有关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缴纳非税收入管理款项的;

  (二)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法超越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度性帐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五)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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