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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事业发展支出,按上缴额的20%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教育、文化、公路收费等特殊行业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事业发展支出按州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要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科目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八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工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交款义务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要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并公告作废。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的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要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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