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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1号)


  现公布《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是迪庆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和日常财政监督工作,负责稽查和管理执收执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的随意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后的余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房租、公路收费、股金分红及经营承包利润、经营性收费的税后利润等)、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粮食风险基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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