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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接受人民政府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和《迪庆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直各部门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下列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六条 县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和便民服务中心;

  (二)行政机关办公区、政务公开栏、公共图书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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